《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之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因本次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且具有因果关系方能构成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合同订立时,作为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其知识、阅历、能力不能预见,而不能以专业人士的认识作为能否预见的标准。
例如,在疫情发生之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属于“不能预见”。
例如,疫情发生之后,广东省及各地政府部门已启动一级响应,疫情的发展成为一般理性人能够知情且预见的事件,此后订立的合同,就无法将疫情作为“不能预见”的事由从而进行免责。
不能避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属于不可避免。
例如,双方在疫情发生之前已订立买卖合同,原定的生产、运输计划,由于疫情防控政府实施交通及公共场所管制、延长休假复工,由此导致货物不能及时供货的,属于不可避免。
不能克服: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既不能改变也无法变通。
疫情的发生虽然是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但如果是可以克服的,仍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例如,对于提供通信、网络、在线服务的企业,即使发生疫情,但通过网络在线办公仍然可以提供服务,则疫情的发生可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实践中应当注意,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为中国贸促会,未规定地方性贸促机构是否具有该类权限。故地方性贸促机构可以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加强企业服务,具体按照贸促机构章程和有关工作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