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豫1729民初5577号
原告:马某某,男,1969年5月生,汉族,地新蔡县弥陀寺白庄村委前白庄。
被告:程某某,男,1985年12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约定利息的请求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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