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0)辽1422民初2585号
原告:高某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山(系原告岳父),男。
被告:王某蒙,男。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承包外墙涂料工程。经朋友介绍,雇佣原告为其粉刷外墙涂料。2018年6月2日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原告人工费39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涂料外墙人工费39500元计叁万玖仟伍佰元整欠款人:王某蒙20**年6月2日”。后期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了原告2000元,剩余的375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欠条和当事人当庭陈述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给付劳务费。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事实存在,应当及时给付。原告请求支付劳务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工费37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伟利
书记员李祥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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