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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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宁0402民初10554号

原告:马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告:陈某,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6日,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协商,被告将×××旗舰520马力14档变速箱车出卖给原告,总价23.3万元。约定“包提档过户,车子如有磕碰不是原版赔偿总车价的30%,如车主看不上车子,如数退还定金呢13000元”。于7月3日向原告以微信的方式向原告发送“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马某×××车款13000元定金。收款人:陈某”并给原告发送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正面照片一张。原告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分别于2020年6月6日、7月3日转账8000元、3000元给被告。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车辆。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达成车辆卖买卖合同,双方的聊天内容符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的一般条款,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定金,被告应当向原告给付车辆。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约定向原告返还定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1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购车款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涛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小琴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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