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徐某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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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307民初24679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东,广东君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某,广东君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某琪,女,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提出采购40万个口罩的需求,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0万元的货款,但被告无法交付相应的产品,经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后,被告向原告退款245500元,余款154500元仍应退还,原告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与案外人谢某峰签订《委托采购合同》产生的10万元违约金,原告确因无法交货向案外人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被告亦向原告承诺赔偿10万元违约金,被告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赔偿原告10万元违约金。被告未足额向原告退款,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及举证权利,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某退还货款154500元;
二、被告徐某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徐某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4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彩飞
书记员黄碧丽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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