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辉与刘某、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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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苏03民终5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辉,男,199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润泽,男,201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润泽爷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耀阳,男,201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理人:谢某,系刘耀阳母亲。

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与本案被继承人刘磊民间借贷案件,经依法审理后确定了刘磊所欠债务的事实。但是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相关调查的情况下,仅依据被上诉人谢某的陈述就认定刘磊没有任何遗产,该认定和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四被上诉人作为刘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刘磊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刘磊有无遗产不能仅凭被上诉人口述;上诉人因个人能力有限,在诉讼阶段无法得知刘磊有无遗产,一审法院作为审理机关,对于所认定的事实有调查核实的义务。上诉人认为刘磊有无遗产存在和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没有关联性,不能因为刘磊无遗产就否认作为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其次,谢某作为刘磊的妻子,其陈述刘磊没有任何遗产,仅有200万的指定受益人的意外险,其有意在逃避偿还义务,一个家庭连8000元都没有实在让人难以信服;作为刘磊的妻子,婚姻存续期间,谢某名下的财产有一半应属于刘磊的遗产范围,是否有遗产的存在还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
谢某、刘耀阳共同答辩称,刘磊没有遗产,也从来没给家里买过东西。家里买东西,都是被上诉人谢某买的,谢某手机淘宝里有记录。刘磊什么也没买过。
刘某、刘润泽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彭辉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刘润泽、谢某、刘耀阳偿还借款8000元、律师费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刘某、刘润泽、谢某、刘耀阳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另查明,经查询,彭辉不在职业放贷人名录中,彭辉在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中的风险等级为2级,包括本案纠纷在内,2013年以来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共5件。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如下:被上诉人应否在继承刘磊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彭辉提交的借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刘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刘磊应依约向彭辉偿还借款。彭辉自认刘磊2018年12月5日偿还了3000元,刘磊尚欠借款本金8000元,根据双方借条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日利率为千分之1,彭辉按照月息2分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19年4月17日,彭辉主张自2020年5月6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对于彭辉主张的律师费,彭辉提交的编号为No21982093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表明其为本案诉讼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彭辉支出的该律师费用系因刘磊未按期偿还借款所产生的额外损失,而刘磊于2018年12月2日向彭辉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违反约定的,对追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因此,彭辉要求刘磊支付该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彭辉主张涉案借款发生在刘磊和谢某婚姻存续期间,谢某名下的财产应当有一半属于刘磊的遗产范围,但彭辉未提供证据证明刘磊将涉案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涉案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因刘磊死亡,上诉人彭辉主张四被上诉人作为刘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刘磊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据此本院认定,刘某、谢某、刘润泽、刘耀阳作为刘磊的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应在继承刘磊个人遗产范围内,对刘磊的借款及律师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上诉人彭辉主张一审法院对于刘磊遗产等的相关情况有调查核实的义务,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刘磊遗产情况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故对上诉人彭辉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彭辉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
二、刘某、谢某、刘润泽、刘耀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刘磊遗产范围内偿还彭辉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
三、刘某、谢某、刘润泽、刘耀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刘磊遗产范围内支付彭辉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彭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刘某、谢某、刘润泽、刘耀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刘某、谢某、刘润泽、刘耀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冯昭玖
审判员徐海青
法官助理杨淑娴
书记员张军茹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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