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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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0)津0106民初5081号

原告:张某1,女,200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崇化中学学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住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父亲),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茶城商厦****)。
法定代表人:邓会丹。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1日,原告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2与被告佳源顺公司签订了《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报名参加初中二年级1对1优秀多科课程培训并附赠1对1优秀周中/寒暑假赠课,1对1优秀课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缴纳学费50000元及管理费500元。此后,原告仅完成了部分培训课程,尚余36967元未消费,在其知悉被告不再经营后,经多方交涉,于2020年9月1日收到退费3696.7元。现原告以被告不再继续经营为由,要求退还未完成课程的学费33270.3元。
另查,佳源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会丹在关联案件庭审中确认2020年8月25日其公司所开办的红桥区西青道校区不再经营,已经关闭。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课程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交纳了全部培训费用,并接受了部分课程培训,现原告主张退费,应视为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上述培训合同,结合本院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确认佳源顺公司现已不再实际经营,双方培训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认定双方订立的上述培训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佳源顺公司应将剩余培训费用退还给原告。对于具体的退还数额,佳源顺公司作为提供培训课程的一方,应就原告接受的培训课时,是否存在应退还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并未就上述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佳源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张某1培训费3327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商轶
书记员魏欣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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