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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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青2725民初229号

原告:扎某,识藏文,系青海省囊谦县人,住青海省囊谦县。
被告:刘某,系四川省德阳市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某借原告扎某款事实清楚,被告刘某应偿还借款,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扎某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银花
审判员措雅拉毛
审判员李长玉
书记员俄金巴毛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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