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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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甘0826民初1513号

原告:张某,住静宁县。
被告:吕某,住静宁县。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某进行赌博时,原告张某在赌博现场向吕某发放借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彦勋
书记员马艳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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