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宏吉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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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豫1729民初5530号

原告:新蔡县宏吉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6FOU46G,地址:新蔡县南湖社区高湾村委南106国道100米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铁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华、熊碱碱,河南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1968年7月生,汉族,住。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有关财产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具有买卖合同关系性质,该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机械设备并付款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余下欠75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款75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法定代表人许诺保证找到活等不要钱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蔡县宏吉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50元,由被告常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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