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吉0282民初1577号
原告:卢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李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李某、徐某系夫妻。2017年3月2日、3月16日,李某、徐某先后两次向卢某借款共计6万元,卢某将钱款交付给李某、徐某后,二人为卢某出具了借据。至庭审,李某、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李某、徐某向卢某借款并为卢某出具了借据,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卢某主张按月利率1%标准支持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本院准许。
综上所述,卢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卢某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李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卢某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24000元(60000元×月利率1%×40个月),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140元,由被告李某、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冰茹
人民陪审员孙成美
人民陪审员徐凤云
书记员范晓菲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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