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功与樊某、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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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0)晋0821民初2744号

原告:林某功,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万亿,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樊某,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峰,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每月付林某功2000元工资”。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其在协议书签订后并未提供劳务,约定的2000元工资实际系二被告应付的车辆首付款。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本案中原告以二被告拖欠工资为由提起诉讼,但当庭表示自己并未实际提供劳务,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林某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警
法官助理张婵
书记员徐毓璠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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