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诉熊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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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居间合同纠纷(2020)湘0225民初786号

原告:廖定左,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居民住炎陵县东风乡三口村山园**。
诉讼代理人:钟晔,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熊广胜,男,畲族,1977年7月3日出生,居民,住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平乐村新屋第**。
诉讼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洣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提交的两份工商银行炎陵支行转账凭证回单、微信转账凭证,拟证明1、原告向被告妻子支付的7万元,当月由被告转给他人兑换外币,用于原、被告等人在国内外的相当开支。2、被告在其妻子的媒介服务中未获取利益。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为: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本院认定原告的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份,被告熊广胜与原告廖定左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熊广胜称自己的老婆是越南人,可以帮原告廖定左介绍一个越南女人与其结婚,但是要求支付10万元的介绍费。2018年8月28日、29日原告廖定左在银行取现金7万元。2018年9月2日双方约定在原告廖定左的哥哥廖定亮家(天杰小区)处把7万元钱交给了被告熊广胜,剩余的3万元双方约定办理结婚证再支付。并与被告熊广胜和被告的妻子商量去越南的事宜。原告廖定左与被告熊广胜及其妻子还有同行的炎陵县下村乡两个人一起去了越南相亲。在被告熊广胜的安排下与越南女子见面。2018年11月23日,原告廖定左与越南女子NGUYENHONGTRANG登记结婚。结婚后不到四个月,越南女子就离家出走了。后原告廖定左找被告熊广胜协商,双方处理未果后原告廖定左随即报警,报警处理未果后原告廖定左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廖定左向被告熊广胜支付介绍费7万元,被告熊广胜依约履行了介绍、撮合等义务,双方之间属于居间合同纠纷。根据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被告熊广胜不但从事婚姻介绍,且不具备婚姻中介资质,被告熊广胜收取原告廖定左7万元的介绍费明显超出了通常媒人收取的费用,存在谋取利益的目的,违背了公序良俗。而原告廖定左自身亦有过错。所以,双方的居间服务合同不但无效,且互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熊广胜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廖定左人民币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缓交),由原告廖定左负担387.5元,被告熊广胜负担3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雄凯
书记员张磊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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