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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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鄂1223民初2276号

原告:沈某某,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5月16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60000元,未约定支付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借贷合法。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沈某某借款本金16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柏伟
书记员舒神力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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