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湘1124民初2623号
原告:胡某某。
被告:熊某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16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15000元共计55000元,并出具二张《借条》,二张《借条》的主要内容:“2020年6月22日向出借人胡某某借到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为每个月2500元,9月23日一次性还清借款”、“2020年8月16日向出借人胡某某借到人民币1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500元。9月16日一次还清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同意上述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均从2020年8月16日起至执行完毕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部分陈述、《借条》、《银行明细单》《业务确认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该利息约定部分无效,本案利息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被告借款后,理应依约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久拖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熊某某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20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8月16日开始计算至偿还完毕止);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尚和
代理书记员汪志聪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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