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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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豫1729民初550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3年4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5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认为,此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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