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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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湘0102民初13990号

原告:张某。
被告:沈某。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天通过支付宝先后两次向被告尾号为9171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转账3218元、6782元,合计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截止目前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认定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原被告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报警案件登记表及派出所调解室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原、被告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依据法律规定,自原告向被告催告后,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案被告自原告多次催告后,却始终不予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被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李平
法官助理刘万友(兼)
书记员刘万友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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