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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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0)粤0307民初40632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喜,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拥有使用权的深圳市龙岗区(即白灰围北区)商业楼第四层,建筑面积约750平方米左右的一整层房屋出租给被告做商业用房,管理费每月18000元,租金每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基数的5%,…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18900元…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需交付原告两个月房租即3600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声明承诺书》,认可前述房屋租赁合同,表示“因被告的原因需提前终止解除租赁合同,声明承诺:1.结清员工全部工资福利;…5.负责结清所有租金及水电费,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7.将在2019年12月30日前清空并交回物业给原告,…”另备注“房租、水电费至2019年12月30日共欠180441元”,有被告签名捺印。原告主张被告出具承诺书后未支付任何款项,确认收取的保证金并未退还,另主张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逾期支付利息,确认被告已交还房屋。
原告确认涉案房屋没有房产证亦无建设规划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声明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原告现已收回房产。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水电费亦应由实际使用人负担,现双方已经结算并由被告出具欠款付款承诺,被告收到本院材料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本院采信原告主张,即被告欠原告涉案房屋2019年12月30日前占有使用费和水电费共计180441元以及被告出具承诺书后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的事实,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及水电费180441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逾期利息,合同无效,现原告依据合同滞纳金条款主张利息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仅支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7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相关的抗辩权利。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水电费180441元;
二、被告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上述款项逾期支付利息(以18044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48元、保全费1469.2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41.29元,由被告承担3376元,原告已预交的337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榕
书记员全柳茵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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