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冀0183民初3765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现住晋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现住辛集市。
被告:马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天然气低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晋州市东留章村。工程范围:以调压箱出口法兰短节下方法兰盘为界,室外低压管道安装及户内燃气表燃气管道、燃气报警器(含切断)等相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装;管道吹扫试压直至竣工验收开通送气。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4.1、承包方式:包清工;4.2、本工程所需要管材、管件、阀门、燃气表等主材均由甲方提供,详见附件一《甲供材清单附表》。工程付款及结算:5.1、双方结算付款数量以发包方与施工方在现场实际核实的工程量为准,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并上交乙方施工工人名单(工人签字版)经甲方仔细核对无误后,支付工程款,余留10%质保金;5.2、核实物料:甲方、乙方、监理单位三方现场核实工程量以及清点现场安装物料数量并签署确认单,针对物料安装不符,物料丢失等情况甲方有权按物料进价1.3倍扣除工程款。6.6、卡压工具如有损坏,需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六被告陆续自原告处领取施工所需的物料。工程竣工后,经验收投入了正常使用。经原告统计,六被告自原告处所领取的物料中有价值85185.69元物料未用于该工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天然气低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杨某某签写的工具押金收款收据;2020年1月21日李某甲出具的证明;物料损耗统计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天然气低压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在合同过程中领取的物料及工具应该用于该工程或及时归还,经统计后物料为用于涉案项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原告处领取的价值85185.69元的亏损物料以及返还原告液压钳4把(如丢失或损坏则按出租房价格标准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某、马某甲、张某某辩称自己是施工人员,只是代领物料,合同是被告李某某签署的,应该由李某某返还,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亏损物料款85185.69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液压钳4把。(如丢失或损坏则按出租方价格标准赔偿。)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5元,保全费91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3201********,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双利
书记员吕晓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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