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鄂9006民初3495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炳成,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王某在周某处购买羽绒棉。2019年2月1日,双方协商后,确定被告欠原告货款55000元并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周某棉款(¥55000元)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2020年1月2日,王某通过其妻子夏宏娥的支付宝账户偿还周某欠款10000元。本案庭审中另查明,2020年11月29日,王某通过其妻子夏宏娥的微信账户偿还周某欠款10000元;11月30日,王某通过其妻子夏宏娥的支付宝账户偿还周某欠款15000元,尚欠货款2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周某提交的欠条和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周某支付货款。周某诉请金额为45000元,现王某已经偿还25000元,本院对周某要求王某支付余下货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一次性支付货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仲华
书记员万文泼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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