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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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吉02民终2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女儿),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某通过青岛锡微物资有限公司经理王磊介绍与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窑头煤矿经理张某1相识。2007年1月21日,张某1与青岛锡微物资有限公司、赵伟华签订《承包煤矿销售权协议》,协议约定:张某1同意由青岛锡微物资有限公司承包上述煤矿销售权,期限为一年;承包预付费用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整,分两期付清。赵伟华为担保人。协议上有张某1、王磊及赵伟华的签名,和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窑头煤矿、青岛锡微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华运仓储站的印章。2007年1月30日,青岛锡微物资有限公司以汇票方式转付给仓储站。随后,仓储站经理赵伟华又将该款支付给张某1。由于张某1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煤矿销售权协议。经马某、青岛锡微物资有限公司经理王磊、张某1协议,将500万元变更为张某1和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窑头煤矿个人借款。2008年1月30日,马某与张某1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马某借给张某1800万元,张某1同意将105万元原借款立即返还。原所有借款协议立即失效。2008年11月27日,马某与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窑头煤矿签订借款协议,担保人为张某1,协议约定:马某借给张某11115万元借款(本金905万元),并约定利息及煤矿经营方式。2009年12月,张某1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借款1280万元。2010年12月13日,张某1偿还利息100万元。2013年3月27日,马某与张某1重新签订借据,载明:张某1向马某借1200万元整,原借款合同立即失效。2013年8月6日,张某1还款500万元,其中205万元为借款本金,295万元为利息。张某1尚欠马某本金700万元至今。

一审法院另查明,本案立案后,马某申请法院调取张某1的煤矿征收合同。2019年12月7日,法院调取该合同显示,张某1于2009年11月15日与东山煤矿签订兼并重组协议,东山煤矿以6326万元收购了窑头煤矿。由此,马某得知张某1此前一直隐瞒转让煤矿,取得巨额转让款的事实。

审判长张英
审判员卢佳欢
审判员任宝君
书记员马天宇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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