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宁0402民初8988号
原告:赵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8年3月10日返还,月息0.3,到期一次性返还。后被告只偿还了10000.00元,下欠160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手机银行转账截图打印件予以证明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某提出向原告赵某借款,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借款,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1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未递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赵某借款1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虎鹏飞
法官助理何文婷
书记员唐亚东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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