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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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甘0523民初2389号

原告: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尉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被告因其服装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1分,借期1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能够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给被告实际借款本金为120000元,被告予以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自2019年4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证据充分,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尉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2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2%,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被告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强
法官助理张珍珍
书记员张忠强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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