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宁0402民初10191号
原告:牛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告:朱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14日、9月24日,朱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牛某借款共计62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微信支付转账截图打印件予以证明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朱某提出向原告牛某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借款,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62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未递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牛某借款6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虎鹏飞
法官助理何文婷
书记员唐亚东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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