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陕0502民初6429号
原告:张战红,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
被告:杨永红,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认为,被告杨永红承认原告张战红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战红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杨永红应向原告张战红返还借款1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返还原告张战红借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杨永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昊
法官助理白萌
书记员温琳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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