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吉0281民初1980号
原告:韩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刘某在韩某处借款114400元,约定还款日期2018年9月30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韩某催要,刘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刘某在韩某处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款借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刘某应当偿还韩某借款。韩某主张按照月息1.2分支付利息,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的约定,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刘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刘某应支付韩某逾期利息,利率按照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114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4400元为本金,按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3350,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李焱
人民陪审员孔德平
书记员马慧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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