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老边支行与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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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信用卡纠纷(2020)辽0811民初1440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老边支行,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某,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宋某某,女,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某某老边支行办理贷记卡并从卡中透支后,对尚欠借款本金19961.11元及违约金、利息5287.63元,应当依约偿还。原告某某老边支行要求被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尚欠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给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老边支行欠款本金19961.11元及违约金、利息5287.63元。
二、被告宋某某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9961.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老边支行支付借款利息。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鹏波
人民陪审员王新燕
人民陪审员丛泽
书记员孙云鹤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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