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2020)琼01民终45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某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5MA5T1C9B8C。
经营者:何作华,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五居委会方家榨,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悟钧,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某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7MA5T1AC95G。
经营者:黄文华,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凤凰大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涛、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秀英高超租赁站因承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泰花园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太禾小镇·瑞园(一、二期)项目工程,需承租琼山佳智租赁站的建筑脚手架材料。2017年11月12日,琼山佳智租赁站作为甲方与乙方秀英高超租赁站分别就上述两工地项目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本案所涉工程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太禾小镇·瑞园(一、二期)项目,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太禾小镇·瑞园(一、二期)项目的纠纷另案处理。《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第一条、乙方预计承租甲方建筑脚手架钢管80000米,扣件50000套,(实际承租数量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发货单据为准,实际金额以实际承租数量产生的租费总额为准)。第二条、乙方预计承租起止时间: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第四条、租金计算标准:钢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45元/个/天,本合同价格签订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价格。第五条、租金计算方式:起租天数为一个月,租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租金。租金超过一个月,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租金。第六条、租金结算凭据: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材料发货单据、返还单据作为结算凭据。第七条、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的日租金执行,并在每月月底必须向甲方付清当月租金,并且乙方不得拖欠,每拖欠一天全月租金合计金额加收百分之一的租金,结算时按拖欠天数累计计算收款。……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使用甲方的材料,乙方必须办理续租手续,价格双方再进行协商。……第十五条、运输方式:材料往返运费、装卸、堆码、上垛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取堆码、上垛费按25元/吨计算。《租赁合同》签订后,琼山佳智租赁站依约将秀英高超租赁站需要的建筑脚手架材料钢管、扣件交付给秀英高超租赁站使用。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30日,双方每月均对钢管、扣件的在租数量及租赁费用进行对账并签字确认。2018年11月1日起,琼山佳智租赁站将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价调整为:钢管租费:0.01元/米/天,扣件租费:0.006元/个/天,秀英高超租赁站辩称其不同意该调价行为,但双方均在调整价格后的对账单签字确认。2019年1月26日,双方对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的账目进行对账,双方均签字确认秀英高超租赁站尚欠琼山佳智租赁站钢管租费、扣件租费、堆码费共计278801.74元,其中钢管、扣件租费合计274649.24元,堆码费4152.5元。根据双方均签字确认的每月对账单,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双方对两个工地租赁的钢管、扣件的费用均分别进行了对账并签字确认,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31日,双方对两个工地租赁的钢管、扣件的费用进行了合并对账并签字确认。《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对两个工地租赁的钢管、扣件的数量未完全做区分,琼山佳智租赁站主张按照对账单的数量以及金额进行区分并对两个工地尚欠的款项进行了分别计算,计至2019年12月31日,秀英高超租赁站仍在租材料为扣件1980只,秀英高超租赁站尚欠本案所涉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太禾小镇·瑞园(一、二期)项目的款项为钢管、扣件租金690729.68元,堆码费12344.86元。秀英高超租赁站从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支付了11次共计429000元的租金,琼山佳智租赁站主张该部分款项均用于抵扣本案工程项目欠付的租赁费用。2019年7月20日,秀英高超租赁站曾联系琼山佳智租赁站退还涉案材料事宜,但最终未退还成功。2020年1月18日,秀英高超租赁站通过微信和短信告知琼山佳智租赁站从今天起停租并要求琼山佳智租赁站来拉走涉案材料,但琼山佳智租赁站在微信回复表示快过年了没有货车,等过完年再拉货。2019年12月,秀英高超租赁站将钢管全部归退还给琼山佳智租赁站;2020年1月,秀英高超租赁站分几批将剩余扣件全部退还给琼山佳智租赁站。秀英高超租赁站辩称其在2019年7月份即告知琼山佳智租赁站停止租赁所有的涉案建筑材料,但因琼山佳智租赁站搬迁场地的原因无法退还相应钢管、扣件,此期间不应计算租金、堆码费、扣件清理费等费用;琼山佳智租赁站则主张未退还钢管、扣件期间均系秀英高超租赁站实际租用涉案钢管、扣件,秀英高超租赁站应支付相应的租金、堆码费、扣件清理费等费用,并要求秀英高超租赁站支付违约金。同时,秀英高超租赁站认为琼山佳智租赁站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双方各执己见,遂成本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琼山佳智租赁站、秀英高超租赁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何时终止;2.琼山佳智租赁站于2018年11月1日起按调价后的单价(即钢管租费:0.01元/米/天,扣件租费:0.006元/个/天)计算涉案建筑脚手架材料钢管、扣件的租金是否合理;3、琼山佳智租赁站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过高。一、关于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何时终止的问题。从琼山佳智租赁站提交的每月对账单来看,原、秀英高超租赁站之间对涉案材料租赁的费用对账至2019年12月31日,与秀英高超租赁站辩解其自2019年7月22日起即停止租用涉案材料不符。结合每月对账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话通话录音内容来看,双方对账至2019年12月31日,秀英高超租赁站于2020年1月18日通过微信及短信等方式告知琼山佳智租赁站退还材料并停租,琼山佳智租赁站在微信回复也表示同意,但因为临近过春节没有货车无法拉走材料,且临近春节时期我国疫情情况严重,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原、秀英高超租赁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18日终止为宜。秀英高超租赁站辩称2019年7月22日通过电话及微信通知琼山佳智租赁站退还涉案建筑脚手架材料时即终止租赁关系并停止计算租金,且认为未能退还材料是因为琼山佳智租赁站没有场地接收的原因,但秀英高超租赁站仍与琼山佳智租赁站就涉案材料的租赁费用对账至2019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对秀英高超租赁站的辩解不予采信,秀英高超租赁站应对自己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琼山佳智租赁站主张《租赁合同》应履行至2020年5月11日秀英高超租赁站返还全部涉案建筑脚手架材料时终止,并要求计算至此期间的租赁费用,2020年1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未能及时退还涉案材料的原因系琼山佳智租赁站没有找到货车,因此2020年1月18日之后的租金不应由秀英高超租赁站承担,故琼山佳智租赁站主张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计算租赁费用没有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琼山佳智租赁站于2018年11月1日起按调价后的单价(即钢管租费:0.01元/米/天,扣件租费:0.006元/套/天)计算涉案建筑脚手架材料钢管、扣件的租金是否合理的问题。《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钢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45元/套/天,本合同价格签订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价格”,2019年1月26日,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抬头明确写明:“经双方协商确定,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调价,钢管租费:0.01元/米/天,扣件租费:0.06元/套/天”,秀英高超租赁站辩称琼山佳智租赁站因按《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价格,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调价后的租赁费用多次对账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同意变更价格,秀英高超租赁站对不得调价的辩解没有理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琼山佳智租赁站主张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调价后的价格计算租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三、关于琼山佳智租赁站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的日租金执行,并在每月月底必须向甲方付清当月租金,并且乙方不得拖欠,每拖欠一天全月租金合计金额加收百分之一的租金,结算时按拖欠天数累计计算收款”,琼山佳智租赁站称该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过高,主张按欠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秀英高超租赁站辩称每日千分之一的计算标准仍属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当调低,结合琼山佳智租赁站的实际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浮20%分段计算。综上所述,秀英高超租赁站应向琼山佳智租赁站支付截至2020年1月18日的相应材料租赁费用以及欠付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未返还的材料的堆码费由秀英高超租赁站承担,琼山佳智租赁站收取堆码、上垛费按25元/吨计算,秀英高超租赁站辩称其已经负担了相应的堆码费,不应再承担琼山佳智租赁站主张的堆码费,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对账单,扣件清理费亦由秀英高超租赁站承担,因此秀英高超租赁站应承担至材料返还时的堆码费和扣件清理费。根据琼山佳智租赁站提交的对账单以及计算方法,因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分别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和两个工地,但交易的货币系种类物,涉案的材料种类亦相同,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秀英高超租赁站已支付的款项用于履行哪个工地的合同、返还的材料系哪个工地租用的情况下,琼山佳智租赁站主张先抵扣完其中一个工地欠付的费用也在情理之中。因此,秀英高超租赁站支付部分租赁费用429000元用于抵扣欠付的租赁费用后,尚欠的租赁费用计算为:2019年1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30021.87元;2019年2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28198.83元;2019年3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31220.13元;2019年4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30213.03元;2019年5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31220.13元;2019年6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30213.03元;2019年7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31220.13元;2019年8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18754.23元,堆码费4070.5元;2019年9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11506.72元,堆码费1992.7元;2019年10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8927.62元,堆码费90元;2019年11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8242.47元;2019年12月钢管、扣件租金合计6143.99元,堆码费2039.16元;2020年1月扣件租金为87.84元、堆码费49.5元。上述钢管、扣件租金共计265970.02元,堆码费8241.86元。《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在每月月底必须向甲方付清当月租金,并且乙方不得拖欠,每拖欠一天全月租金合计金额加收百分之一的租金”,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为实际拖欠租金的金额从拖欠之日即结算次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分段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浮20%分段计算,但堆码费和扣件清理费不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一、秀英高超租赁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琼山佳智租赁站支付钢管、扣件租金共计265970.02元,堆码费8241.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0021.87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28198.8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31220.1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30213.0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31220.1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30213.0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31220.1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8754.2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1506.7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8927.6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8242.47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6143.9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87.84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分段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浮20%分段计算);二、驳回琼山佳智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7.56元和财产保全费3292.91元,共计10100.47元,由琼山佳智租赁站负担2237.54元,秀英高超租赁站负担7862.93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李玉民
审判员袁蓉
审判员陈立夫
书记员高子婷
速录员王妍
2020-12-03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