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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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陕0502民初5933号

原告:陈天录,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陈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载明“双方约定农历年底公历2018年2月1日前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
审理中,本院同被告谈话,其表示认可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及涉案借条,称其没有能力还款,亦不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借条予以证明,被告亦认可,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之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返还原告陈天录借款5000元。
二、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原告陈天录借款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昊
                      二0二0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 萌
                       书 记 员  温 琳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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