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辽1223民初1561号
原告:西丰县平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丰县平岗镇平岗村。
法定代表人:岳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系平岗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野,系平岗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4月24日生,满族,住西丰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西丰县平岗镇人民政府扶贫互助金16,00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西丰县平岗镇人民政府以16000.00元为基数,月费率6‰,自2020年1月27日计至履行完毕止的资金占用费。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立新
法官助理李学斌
书记员张喆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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