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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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黑01民终76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男,199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启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模型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国(系周某的爷爷),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泳,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艳红,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新,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25日,李艳红向姚淑清借款6.9万元,并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有李艳红欠姚淑清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元)自2011年5月25日。李艳红在借款人处签名、按手印。2015年6月10日,姚淑清因交通事故死亡。周某系姚淑清的儿子,系姚淑清死亡时的唯一继承人。因李艳红至今未偿还姚淑清的借款,周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案李艳红向姚淑清借款时,双方虽未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但在2015年6月10日姚淑清去世后,周某作为姚淑清的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姚淑清对李艳红的债权,周某对李艳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此开始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周某于2019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李艳红答辩主张周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证据。

审判长王泉
审判员杨蕊
审判员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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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胡恬田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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