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与陈某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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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定金合同纠纷(2020)内08民终1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邬某,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日,樊晋宇作为特许人,陈某作为被特许人签订了《特许代理协议》,其中第八条约定,自特许之日起,被特许人应缴纳3000元押金,合同终止时退还押金。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至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终止。审理中经与陈某核实,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合同。另外陈某提供“前旗天天快递群”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天天快递*坤(即邬某)陈述“乡镇费用一次性转让,如果邬某败诉由其退还”、“天天新老板表示愿意先行签署乡镇延续合同,还是你们负责个个乡镇,押金暂时不需要缴纳,等我这边和樊晋宇官司完事之后,如果解除不了合同我这边赔付你们之前缴纳的费用,如果可以解除,你们的费用还是由樊晋宇负责@乡镇负责人”。

一审法院认为:邬某与樊晋宇签订了《巴彦淖尔市海航快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该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樊晋宇)下属乡镇代派点(大佘太镇、明安镇、白彦花镇、长胜、西小召、树林子、坝头)代理费用3000+2500+3000+3000+3000+2000+1000=17500元由乙方(邬某)承担”。在经营期间邬某在“前旗天天快递群”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乡镇费用一次性转让,如果其与樊晋宇的诉讼败诉由其退还等。基于上述事实,邬某与樊晋宇签订的转让协议经本院作出的(2019)内082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及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8民终332号民事判决认定系一份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故对陈某要求邬某退还天天快递代理押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陈某代理押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邬某负担。

审判长蔡勇
审判员霍淑珍
审判员李智平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何叶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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