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支行与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871字数 612阅读模式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湘0102民初16106号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王家湖路**。
负责人:聂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胡旭阳,该行员工。
被告:任某,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认为:讼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依法有效,应予严格履行。债务人任某未及时足额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是酿成本次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抵押物已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本院对原告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任某偿付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支行贷款本金余额XX万元、利息XX元(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至欠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任某未全面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支行有权以任某提供抵押的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金鼎公园尚小区房协议折价,或者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本金限额XX万元)。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XX元,由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明
法官助理田娜
书记员姚萍

2020-12-01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