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1、廖某2等与黄义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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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赣0727民初2459号

原告:廖某1,女,201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
原告:廖某2,男,201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
原告:陈细英,女,193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
原告廖某1、廖某2法定代理人、原告陈细英委托代理人暨原告:朱爱娣,女,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
被告:黄义和,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
被告:钟七娣,女,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日,被告黄义和向廖彩兴借款10万元,并向廖彩兴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黄义和在借条上签署了被告钟七娣的名字。被告黄义和庭审时辩称该笔借款月利率10%,并支付7个月利息共7万,还了5万本金,但被告黄义和未提交相应证据。
另查明,廖彩兴系职业放高利贷人员,每次向不特定对象出借借款时均预扣第一个月的利息。2018年12月29日,廖彩兴因高利放贷被他人杀死。原告朱爱娣与廖彩兴系夫妻关系,原告陈细英系廖彩兴生母,原告廖某1、廖某2系廖彩兴亲生子女。

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之规定,本案廖彩兴系职业放高利贷人员,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合同无效,双方应当返还财产。被告黄义和庭审时辩称该笔支付7个月利息共7万,还了5万本金,但被告黄义和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本院对被告黄义和该抗辩不予采纳。但根据廖彩兴职业放高利贷的通常做法,可以推断廖彩兴借款时预扣第一个月的利息,被告黄义和抗辩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后实际出借本金为9万元,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黄义和应当归还本金9万元给原告。被告钟七娣未在借条上签字,依法不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义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给原告朱爱娣、廖某1、廖某2、陈细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朱爱娣、廖某1、廖某2、陈细英负担531元,被告黄义和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万勇
书记员钟珂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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