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0)陕0528民初2954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富平县齐村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民生西路。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就劳动数量及报酬已经结算形成条据,被告应当依照结算结果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某某劳动报酬4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先利
书记员唐竞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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