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吕某等与营口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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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0)辽0811民初30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原告:吕某,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原告吕某的妻子。
被告:营口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认为,被告营口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对其出售的房屋质量负责,在房屋保修期内应承担房屋的修复责任,拒绝修理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原告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因修复造成的损失,可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中,案涉房屋经依法鉴定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评估,修复费用为14741.12元。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营口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吕某14741.12元;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鉴定费15000元,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洪梅
人民陪审员于显洪
人民陪审员孙殿厚
书记员尚晓霞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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