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湘1023民初1629号
原告:许淑慧,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永康路建材大市场****。
经营者:李清平,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起,许淑慧与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一直有生意往来,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均如约向许淑慧支付广告制作费用。2019年起,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开始拖欠许淑慧广告制作费用。2020年5月许淑慧通过微信向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发送2019年3月-9月的广告制作结算清单,并多次要求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结清费用。2020年5月8日经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微信确认2019年3月-9月广告制作费用5846元,但经许淑慧多次催讨,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未支付广告制作费用。另查明,许淑慧在庭审时自认2019年3月-9月的广告制作费用为5846元,扣除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与他人共摊的电梯公告费1200元,因此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只需支付剩余广告费用5246元。
上述事实,有许淑慧的当庭陈述及许淑慧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结算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许淑慧按照约定向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提供了广告制作,并经验收结算确认,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经催讨未支付广告货款5246元,已经构成违约,现许淑慧诉请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支付广告货款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淑慧广告货款524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永兴县罗马利奥瓷砖专卖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翠霞
人民陪审员邓慧
人民陪审员谷丽
书记员鲍黎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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