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湘3123民初1360号
原告:张某某,男,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富,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依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2月27日,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58,654元,并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收到张某某借款58,654元,拟定于2017年3月20日前还清,借款人唐某某、出借人张某某。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同日,原告张某某通过信用卡为被告垫付了51,000元,余下本金7,654元通过现金支付。被告唐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张某某还款2,800元,2017年5月27日还款7,000元、2018年2月14日还款8,000元、2020年4月26日还款854元。庭审调查中,原告张某某陈述被告唐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向其还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后被告未按该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截至2020年11月27日止,被告唐某某陆续向原告张某某共计偿还了28,654元借款本金。故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唐某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唐某某承担275元、原告张某某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春平
法官助理彭路遥
书记员周洲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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