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湘1124民初2075号
原告:熊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国,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亮,男。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同学关系。2017年1月6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元。借款后,被告于2018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主要内容“滋因吴某亮近来手头紧张,而向熊某借人民币3800元(叁仟捌),预计2018年4月16号前如期归还”。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2018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借款后理应依约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未归还全部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依照相关法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吴某亮偿还原告熊某借款3800元。
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某亮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尚和
人民陪审员张明清
人民陪审员魏玉莲
书记员朱泓宇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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