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湘0102民初16255号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湘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家美广场****。
负责人:贺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胡旭阳,该行员工。
本院认为:讼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依法有效,应予严格履行。债务人黄某某未及时足额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是酿成本次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人付某某也应按约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本案抵押物已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本院对原告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某某偿付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湘支行贷款本金余额XX元、利息XX元(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至欠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
二、付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之债务负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之债权债务关系,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湘支行有权以黄某某提供抵押的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业广场协议折价,或者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本金限额X万元)。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X元,由黄某某、付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明
法官助理田娜
书记员姚萍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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