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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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0)吉0283民初2811号

原告:赵某,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全某,住吉林省延吉市。(缺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4日至2019年1月,原告与其妻子在被告全某处打工,二人工资一个月5000元。全某陆续给赵某一部分工资,截止2020年8月21日,全某尚欠赵某工资9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据、赵某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在庭审中,原告赵某明确表示全某尚欠工资款9000元。

本院认为,赵某曾在全某山庄处打工,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全某尚欠赵某劳务费,已经构成违约,故本院对赵某要求全某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赵某劳务费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被告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俭
{文书日期}
书记员王红月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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