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0)津0106民初5977号
原告:赵某1,女,200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三在学学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2(父女关系),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网约车司机,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茶城商厦****)。
法定代表人:邓会丹。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4日,原告赵某1与被告佳源顺公司订立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当日交纳培训费用为55000元。之后原告在被告处参加了部分课程培训直至被告停止营业,现申请退还剩余培训费40165元。
另查,被告佳源顺公司所办校区目前已不再正常经营,已经关闭。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课程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纳了全部培训费用,并接受了部分课程培训。现原告主张退费,应视为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上述培训合同,考虑被告公司已经关闭,双方培训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认定双方订立的上述培训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公司应将剩余培训费用退还给原告。对于具体的退还数额,被告作为提供培训课程的一方,应就原告接受的培训课时以及剩余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就上述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相应后果,现原告提交相关证据与本院调取原告的优胜教育账户情况能互相印证,故对原告的退费数额,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佳源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赵某1培训费40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佳源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双才
书记员高茜茜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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