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青2523民初1376号
原告:王某,住贵德县。
被告:杨某,住贵德县。
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被告为经营茶餐厅向原告借款5300元,口头承诺第二年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杨某于2020年9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20年10月7日前还款,该笔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为经营茶餐厅向原告借款,故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予以更改。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依合同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在约定借期届满后履行偿付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3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志冰
书记员达哇桑毛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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