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某与镇赉县建平乡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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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吉0821民初2227号

原告:镇某。
经营者:方影,女,汉族,1979年6月8日生,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镇赉县建平乡马场西北沟屯。
被告:镇赉县建平乡双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村长。

本院认为,双庙村承认志得建筑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志得建筑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志得建筑队已按双方签订的《双庙村村部维修工程合同书》完成了双庙村村部维修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双庙村理应及时给付工程款,以无钱拒付是违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志得建筑队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镇赉县建平乡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镇某工程款1749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9.69元,由镇赉县建平乡双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首才
书记员梅桂玲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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