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因为口腔溃疡去医院输液,医院却让患者自己挂输液瓶,不料患者摔倒,被鉴定为十级伤残,68岁的王老太决定向村卫生院讨个说法。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判令村卫生室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近五万元。
输液不慎摔倒致十级伤残
今年6月20日,受口腔溃疡困扰的王老太决定去医院输液。孰料,到了村卫生室,护士在给王老太插上输液针后,未给她挂输液袋,而是让她自己提着输液袋到室外输液。由于输液架太高,王老太只能站在凳子上挂输液袋,挂好后脚下不慎一晃摔倒在地。经医院治疗和诊断,王老太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王老太外伤致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输液挂瓶不是医院义务?
王老太认为,医院应该为她在输液过程中挂输液袋,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想到自己患口腔溃疡这一小毛病输液而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十级伤残,心里越想越过于不去。于是,她在家人的陪同下,将村卫生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3850元。
案件受理后,村卫生室提交了答辩状:卫生室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挂输液袋并非卫生室的义务,王老太的受伤是她自己造成的,与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关系,故应由王老太自己承担损失,要求驳回王老太的诉讼请求。即使村卫生室承担损失,王老太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偏高,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法院认定,挂输液瓶是医疗合同的附随义务
针对原、被告的争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老太在村卫生院输液而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挂输液袋作为提供输液医疗服务的附随义务,应由村卫生室完成,村卫生室的护士在给王老太插上输液针后,应为其将输液袋挂到输液架上,但村卫生室的护士未履行该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赔偿王老太的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村卫生室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153.2元。目前,王老太和村卫生室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医疗损害赔偿原告有选择权
在民法上,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却相互冲突,此种现象被称为“责任竞合”。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不法行为的多重性,使得被害人的请求权也具有多重性,所以责任竞合又称为请求权竞合。
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医疗损害行为既因为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合同而构成违约行为,也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了侵权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择一适用。因此,在追究医院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既可以合同违约作为诉求,也可以侵权行为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王老太选择了违约的诉由,依法就不能再转诉侵权,对于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权,也就彻底丧失了。
法官提醒:医院在医疗服务时要高度谨慎
医患纠纷的发生,固然有医疗行业本身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等原因,但也有医务人员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缺乏相应的责任感造成的。医疗机构必须尽到与其专业技术相一致的高度注意义务,以高度谨慎、勤勉的态度为病人诊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各种操作规程以及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要求等进行诊疗和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