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未表明不做餐饮不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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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核心提示:李先生租赁商铺,之后进行装修,购买设备,而物业公司称不能从事餐饮服务的补充协议,李先生却不知道该合同。而第一手租户却明显隐瞒房屋现状,属于合同诈骗,律师称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们把店面装修好,设备购置齐全,办好了营业执照,物业公司却把电断了。”昨日来自江西的李先生向记者报料,他和堂弟上个月底租得位于黄埔大道西65号首层一间店面,打算开快餐店,却被告知该处物业不能做餐饮,也不能转租。已经投入几十万元的李氏兄弟顿觉冤枉,“房东根本没有告诉我们这里不能做餐饮”,现在房东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

   装修好才知不能做餐饮

   昨日下午,记者到场看到,该店铺已装修一新,空调、冰柜、烤箱、烤炉、座椅等全新设备都已就位。据李先生介绍,去年11月他们选中了这间人流量较大的“旺店”,打算开快餐店。去年12月25日,他们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近5年,每月租金1.4万元,当时支付给房东两个月押金和一个月租金共计4.2万元。

   随后的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曾停过该店铺一次电。今年1月13日,他们收到物业公司的公告,称房东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房产租赁补充协议》中有关于不能从事餐饮服务的约定。从物业公司取得房东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时,李先生才看到一份关于不能从事餐饮服务的补充协议。“我们签合同时,房东根本没给我们看,如果明知道这里不能做餐饮,我们怎么会租?”

   李氏兄弟非常气愤,称装修花费10万余元,购置设备10万余元,加上房租和押金共计三十多万元,都是借来的,现在还欠着装修公司1.6万余元,他们身上只剩下100多元。

   “春节快到了,我们连家都回不去”,李先生说,现在房东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希望房东能出面,赔偿他们的损失。

   双方对卖饭理解不同

   自称是房东朋友的房东代理方刘小姐称,该商铺是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租赁权,另一名房东的朋友是第一手租户,他们与李先生属合作关系,收取了2.8万元的合作保证金,每月收取1.4万元的固定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