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对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应该全面认识、正确分析,并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报告》特别用专栏的形式对民间融资的现状、作用和规范进行了阐述,并建议要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的有关政策。(5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民间融资将长期存在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即使在中国宏观政策最为宽松的时期,民间融资依然还顽强地存在,这是因为民间融资有其特定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的更为有效的机制,对于特定的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来说都有存在的空间。 许多金融学者对于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与民间融资的互动关系的研究表明,民间融资因为满足了许多在官方的金融体系中难以满足、但是确实有很大的增长空间的投资机会的融资需求,因而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和资源的利用效率。以中国台湾省为例,活跃的民间融资在中国台湾快速增长的时期促进台湾的经济增长率上升约1个百分点。在中国内地,经济增长最为活跃的地区如浙江和广东,实际上也是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 需要打击的仅是非法民间融资此前,对于民间融资、或者资金的体外循环,主导性的观点似乎以批评为主,例如对冲了信贷紧缩的效果、可能导致局部的金融风险的累积、对官方的金融活动形成替代与冲击等等。实际上,在讨论民间融资活动及其影响之前,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适当地区分,至少我们可以简单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诈骗等为主要特征的非法融资,一类则是基本合法、或者至少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融资。应当严厉打击的,只能是非法融资的部分,而并不违法的部分民间融资,实际上包含了中国的融资结构中急需完善的结构性问题。 目前对于非法的融资活动,实际上主要的问题并不是如何打击,而是打击力度不够、法规不够完善、实施不够有力的问题。从目前的非法融资活动看,欺骗的性质也有花样翻新、不断推陈出新的趋势。除了原来赤裸裸的欺骗之外,目前一些地区出现了用植树造林承诺高额回报、养蜂集资以及高价购买并租赁等方式进行欺骗,而且欺骗的手段更隐蔽,跨地区的欺骗活动所占的比率更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融资的惩处并不十分清晰,或者力度有限。这可以说是当前中国的金融法规所面临的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中国金融业的生态环境。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银行监管机构只能针对非法的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清晰地界定,任何人和单位不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能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但是,从非法融资的情况看,事实上很多从事非法融资的机构并不是银行业机构,从事的也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对于这一类活动,银行监管机构能够加强监管的余地有限。 对于各地不同形式的非法融资,除了银行监管部门之外,可能需要更多动员其他部门的力量,特别是各地地方政府的力量、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和监督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好的举措之一,因此,加强对于此类融资活动的新闻舆论监督无疑十分重要。另外,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同样还有一些工具是可以运用的,例如通过虚假广告进行非法融资的,可以由工商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惩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诈骗、虚假广告、超出核准经营活动范围等,但是,从长期看,还是应当完善专门的法规,对非法融资进行清晰地界定,并制定相应的监管和惩处措施。 □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