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时效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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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合同诉讼时效债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和向非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时效期间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即时清结的交易因是即时清结,本身就无须再约定履行期限,其在合同成立时即开始履行合同,因此,即时清结的交易从合同成立时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若再次主张权利,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口头合同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详细内容,尤其是履行期限的约定,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争议较大。笔者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主张权利方承担举示关于履行期限约定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并且按交易习惯也难以处理时,应认定为即时清结的交易,从合同成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和向非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权利人主张权利必须向债务人主张,且这种主张权利的意思必须到达债务人;否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此权利主要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因此可以说,诉讼时效制度所支持的仅是权利人的司法保护请求权,而非债权本身。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债务人躲债、下落不明等原因,客观上不能到达债务人时,表明权利人的权利目的能否实现已经受到严重威胁,此时若权利人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说明权利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因此,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能到达债务人时,仅有权利人主观上未放弃权利的意思,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当权利人向非债务人主张权利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诉讼时效不能中断。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人的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应中断;另最高法院审理涉及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时效期间

  “同一事实符合多个条文的法律要件,产生多个可以累计或者不能累计的满足同一利益为目的的独立请求权时,为请求权竞合。”每一请求权有各自的时效期间。请求权竞合时,原则上,每一请求权互相独立,依从各自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中一请求权归于时效,不影响其他请求权行使,权利人即使因某请求权归于时效而遭驳回,仍然可以就另一请求权起诉。作为例外,在其中一个请求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时,则其他请求权应当排除其他时效期间的适用。这是法规目的解释所要求的必然结论。